德國簽證要求,看看有沒有適合您的!
一般而言,除去歐盟成員國民所有其他外國人在德國逗留均需要簽證。對于歐洲共同體已取消簽證要求的國家/地區的國民,最長90天的半年訪問不需要簽證。您可能不知道,其實德國簽證要求很簡單。
處理簽證申請所需的時間
通常,特派團需要兩個到十個工作日才能決定短期簽證的申請。簽證可以使持有人有更長的逗留時間或從事有酬工作,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來處理。
在旅游旺季期間,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才能申請德國特派團。因此,需要簽證才能進入德國的人應該及時提交其申請。
應用程序
通常,申請人必須親自到負責其居住地的德國使團遞交簽證申請以及所有必要文件。為了避免費時的要求提供其他信息或文件的情況,申請人應在出發日期前充分訪問各自特派團的網站,以了解簽證程序和必須提交的文件。
簽證申請表可以從特派團免費獲得(使用當地語言)。申請人也可以在此處下載表格(見右圖)。提交的表格必須是有關任務的適當語文的原始版本。申請表也可以從主管特派團的網站免費下載。
短期(申根)簽證的要求
自2010年4月5日起,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2009年7月13日制定第810/2009號條例(EC),建立了簽證共同體法典(VisaCode),構成了歐洲法律在所有申根州的法定基礎在任何六個月內通過申根地區過境或在申根地區短期停留不超過90天的簽證數量。
簽證法典規范了簽證要求,特派團必須在簽證程序中進行審查。各自的代表團將酌情考慮任何給定情況下的所有情況,自行決定簽證申請。
沒有自動獲得申根簽證的權利。
特派團必須確保在每種情況下均滿足以下要求:
-前往德國的目的必須合理且易于理解。
-申請人必須能夠以其自有資金或收入為自己的生活和旅行費用供資。
-簽證持有人必須準備在簽證到期前離開申根區。
-必須提供旅行醫療保險的書面證明,且整個申根地區的最低保額為30,000歐元。
-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自己可以為旅程提供資金并使用自己的資金來住宿,則根據《居住法》第66條和第68條,第三者可以承擔與旅程有關的所有費用。該保證書通常應由作出保證者的住所向外國人當局作出。
進入申根地區會危害申根州的安全或公共秩序的人,或者不滿足上述一項或多項要求的人,將無法獲得簽證。
如果簽證申請被拒絕,將會通知申請人拒絕的主要原因。每個申請人都有權根據調查團的決定采取法律手段。
長期居留和或使持有人有權從事有酬工作的
居留簽證的要求通常,所有外國人為超過三個月的居留或導致有酬工作的居留需要簽證。豁免適用于歐盟和EEA(歐洲經濟區)公民和瑞士國民。
此外,澳大利亞,加拿大,以色列,日本,新西蘭,大韓民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可以在進入德國后獲得任何居留許可。計劃在德國逗留更長時間的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公民,必須在到達該國之前向主管代表團申請簽證。此類簽證申請必須獲得德國相關外國人當局的批準,即申請人打算居住的地方的外國人當局。如果在簽發簽證之前必須獲得外國人當局的批準,則該程序最多可能需要三個月,有時甚至更長,因為外國人當局通常會咨詢其他當局(例如聯邦職業介紹所)。
長期逗留(超過三個月)的簽證申請表可免費從相關特派團獲得。也可以在此處下載(德語,英語,法語,意大利語)。提交的表格必須是有關任務的適當語文的原始版本(至少兩套)。請事先聯系任務,以準確找到所需的表格。
外國人當局還負責與已經居住在德國的外國人有關的居留法有關的措施和決定。外國人當局不是聯邦外交部的下屬機構,聯邦外交部不能影響其決定。實際上,他們對各州(聯邦州)的內政部和參議員負責并在其監督下運作。
根據第265/2010號法規,擁有國民簽證(D簽證)和有效旅行證件的任何人現在都可以在任何六個月的三個月內在申根地區自由流動。
一般的德國簽證要求您都是可以滿足,德國在這方面做得準備很充足。只要您有本事,那么您就可以在德國找到合適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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