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入籍成為德國公民,你都需要做什么?(上)
如果您是一名居住在德國的外國人,或者您是在德國由外國父母出生的孩子,則您可能需要考慮獲得德國公民身份,從而積極參與政治生活。
您將通過入籍成為德國公民,并將獲得正式公民的權利,例如投票權,自由遷徙權,自由職業選擇權以及免于引渡和驅逐出境的權利。但是,您還必須承擔公民責任,并有義務作為非專業法官或選舉助手參與我們的社會。
入籍涉及許多法律規則,我們將在此處粗略介紹這些法律規則。您當地的公民權機構將為您提供有關具體情況的信息。如果您住在市區,那就是市議會;如果您住在行政區,那就是農村民政事務處。
德國入籍申請
入籍僅應要求執行。如果您年滿16周歲,則可以向當地公民身份主管部門提交入籍申請。法定代表人(通常是他/她的父母)必須要求將16歲以下的兒童歸化。
如果一個人符合入籍的所有必要法律要求,則有權根據《德國國籍法》(StAG)第10條進行入籍。不能憑自己的權利要求歸化的外國配偶和/或未成年子女可以與您一起歸化,從而使整個家庭都有獲得德國國籍的機會。
如果您是德國公民的配偶或注冊同性伴侶,則您的入籍受《德國國籍法》(StAG)第9條的約束。如果您還沒有被歸化的資格,則在某些情況下,根據§8StAG,當局可能仍同意將您歸化。
各個入籍形式的要求(及其各自的例外)因個案而異。但是,對于所有形式的歸化,以下一般要求基本上是相同的:
入籍時必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您必須已經在德國擁有合法住所至少八年。
您必須能夠在沒有社會福利金或ArbeitslosengeldII(失業金)的情況下養活自己(以及所有受撫養的家庭成員)。
您必須熟悉德國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以及生活條件(通過標準化的入籍考試獲得法律證明)。
您必須具備足夠的德語知識
您一定沒有被判犯有刑事罪行。
您必須失去或放棄先前的國籍。
絕不能有任何證據表明過去或現在曾發生過違反憲法或極端主義的行為,而且您必須遵守德國憲法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永久居留證
以下人特別有權獲得永久居留許可
持有Niederlassungserlaubnis(安置許可)或歐盟永久居留許可的人,以及
有權獲得自由流動的歐盟公民/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同等公民,及其家人和伴侶。
臨時居留證僅在出于授予德國永久居留權的目的而簽發時才足夠。僅出于臨時目的(例如,學習或人道主義原因)簽發的臨時居留證是不夠的,僅憑特定目的持有居留證或在歸化時有特殊的居留許可還不夠。
居住期間
通常需要在德國合法居住至少八年,這樣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同時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籍的情況下)可以縮短此期限。
謀生
您必須能夠為自己和任何受撫養的家庭成員謀生,而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或失業救濟金("HartzIV")。
如果您想成為德國公民,那么您需要做的事情確實不少,所以還是需要您慢慢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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